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9-07-10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2019年3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2019年3月20日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心功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与应用等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心功能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设立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授予在心功能及相关医学科学领域中对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每年设奖励项目不超过10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一次,其中一等奖小于申报项目总数的5%,二等奖小于10%,三等奖小于15%,视当年申报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重点奖励在以下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
1.在心功能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及预防、保健技术水平过程中有明显创新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方法、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菌(毒)种、新药品、新器械、基因工程发及中医药新成果等;
2.为促进心功能医学科技发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的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3.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政策研究、法规研究、评价预测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和有关决策研究等。
4.大面积、大范围推广应用已有先进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5.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并结合本地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七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视情况颁发奖金,奖金金额为:一等奖叁千元,二等奖贰千元,三等奖壹千元。
第八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山东省属主管部门所设的各级各类奖励。
第三章 推 荐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产权应归属山东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两个以上科研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属重大项目的,应当包括其子项,并写明子项的推荐、获奖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途径
(一)科研单位汇总后直接报送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评审办公室;
(二)科研单位报送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汇总后向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评审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验收证书》
(三)技术研究报告、总结报告
(四)检索查新报告
(五)效益与应用证明
(六)必要的文件或证书(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批准生产文件、公开发表的论文等)。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凡已获得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
(三)以往报奖落选又无新的研究进展和推广应用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第四章 评 审 机 构
第十四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聘请医疗卫生行业专家组成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为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的权力机构,负责奖励组织管理工作,对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权力。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会长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医疗卫生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医疗卫生行业专家、学者组成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由评审委员会推荐,每年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秘书处,为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会委员为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委员会对委员有考核、任免权;委员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实行回避制,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初评—奖励委员会终审—公示—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按以下内容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按报奖专业予以分类:
(一)是否符合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
(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采取适当形式、按照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严格审评,推荐一、二、三等奖授奖等级,并写出推荐意见。
(一)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基础研究奖项目的评审,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或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二)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技术应用奖项目的评审,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基层创新奖项目,仅限二级及以下医疗单位申报,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报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和项目评分情况进一步审定,确定拟授奖的项目与奖励等级。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解决的成果经奖励委员会最后审定后即行奖励,获奖项目证书授予主要完成者,资金由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合理分配。
第六章 异 议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统一公示拟授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对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用书面意见形式向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提出。过期提出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一概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异议问题,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励办公室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奖励委员会裁决。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的,由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的,由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条 参与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经 费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 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资助;
(三)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
(一)经费在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账目中设专项列支,保证经费用于该奖励活动。
(二)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税务以及资助单位的合法检查和监督。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评审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鲁心研会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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